“你要是挖我的路,那你就从我身上碾过去!”
“你们就是打起了路,我还要去把它挖了!”
“那是我的,我不管你们判决,那就是我的!”
撒泼打滚!肆意谩骂!
攻击司法警察!妨碍执行!
集齐各种“精彩”的这起执行案件
究竟是个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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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肖某交、罗某秀将中江县永兴镇永兴村第七村民小组全体村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损毁。事情发生后,中江县永兴镇政府、永兴派出所、永兴司法所、永兴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2021年8月,中江县永兴镇永兴村第七村民小组向中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肖某交、罗某秀将损毁道路恢复原状。法院审理后判令二被告限期恢复其门前损坏的道路。
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村民小组遂向中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江法院多次协调无果,遂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执行过程
2023年6月,中江法院执行干警赶赴执行现场,对被损坏道路进行强制恢复,并邀请五名政协委员、一名县人大代表到场见证监督执行。看见执行干警的到来,被执行人罗某秀、肖某交开始哄闹执行现场。经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再三规劝,罗某秀仍不听劝阻。执行开始时,罗某秀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蹲坐于商砼车尾部出砂槽下,试图阻碍施工,试图逼迫执行干警停止执行。见此情况,司法警察当即强行将其带离现场。带离过程中,罗某秀又哭又闹、拒不配合、暴力踢伤司法警察,随即,承办法官对罗某秀阻碍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行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本次执行最终得以顺利完成。
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对中江法院执行工作表示了高度的赞扬。执行干警现场对围观村民讲法释法,达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获得了当地人民群众一致认可和称赞。
县人大代表王秀春:执行干警面对无理取闹的被执行人耐心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仍不听劝。整个过程中,执行干警和司法警察太辛苦了,有位同志还受伤了,这么大的执行力度,干警们都太不容易,给中江法院点赞!
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被执行人罗某秀、肖某交破坏村集体公共道路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村集体的财产权利,破坏相邻通行权,更是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经人民法院判令限期恢复后仍拒不恢复,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第三人代履行。被执行人罗某秀执行现场以身试法,暴力阻碍执行,破坏司法权威,其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中江法院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法官普法
本案执行内容系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指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