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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施行后金融借款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2-03-01 16:22:18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各主体的民商事活动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担保领域,民法典作出了重大变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也对相关担保制度进行了修订。为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把握新的担保制度精神,有效防范民法典施行后潜在的金融风险,并结合司法实践中较易遇到的法律风险,特做出如下法律提示:

一、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应推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原担保法规定此种情形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对此进行重大修改,此种情形则推定为一般保证。金融机构若要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应将保证方式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含有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否则只能要求保证人按一般保证方式承担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民法典施行后成立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制度解释则修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应区别不同情形予以确定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仍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也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同样免除保证责任。

五、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尽可能使用邮政特快专递

债权人未通过邮局以邮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催收通知书,如不能证明邮件实际到达,则不发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果。金融机构若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催收通知书,且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因此,金融机构以邮寄方式发出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尽可能通过邮政专递方式办理并留存好相应证据。

六、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名并不当然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产生的是实体权利的消灭,保证人仅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足以认定保证人有重新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担保制度解释规定债权人此种情形下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想要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应通过与保证人重新订立保证合同,或者在催收通知上明确保证人对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等方式形成新的保证合意。

七、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相应免除

在同一债务上有数个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既可能存在连带债务关系(相互之间有追偿权),也可能不发生连带债务关系(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在各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效力并不及于其他保证人,其他保证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在各保证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本质上属于免除该保证人责任的行为,在债权人免除该保证人债务的范围内,应当免除其他保证人的责任。

八、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后又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的,并不必然产生主张权利的效果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债务的,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实体权利。当事人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本质上意味着其并无让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再次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后仍应当在保证期间再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仅需要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且还要让保证人知道债权人在主张权利。因此,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或者仲裁机构受理了仲裁申请仍不足以构成依法行使权利,只有在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保证人后才意味着依法行使了权利。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要特别关注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是否实际送达保证人。

九、债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抵押权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在主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后,抵押权也无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因此,债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抵押权同样不再受法律保护。

十、若借款系夫妻行为,应务必确保夫妻双方共同以借款人身份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债推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较易发生争议,故建议对于夫妻共同贷款所生借款合同,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责任编辑: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