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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旌阳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2年第2期!
作者:德阳中院  发布时间:2022-04-22 17:07:26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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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阳区法院

再发执行悬赏公告

2022年第2期

名单如下


如果您发现以下人员行踪

请立即与旌阳区法院联系

万元悬赏金就是你的啦!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年第2期)


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以下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也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并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


从即日起,凡向本院提供以下被执行人行踪或其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一经抓获并查实财产,或使该案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举报人将能获得以下相应的悬赏金。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



2022年4月19日




2022年第2期执行悬赏名单



1


被执行人:刘斌隆,男

出生年月:1972年7月3日

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龙洞村7组

身份证号:510602197207033115

执行案号:(2020)川0603执2925号

执行标的额:519429.66元及利息等。



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信息及财产线索。对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信息并使本院控制被执行人的,支付赏金1000元;提供财产线索,按照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

13778211623  

0838—2560155


举报地点:德阳市黄浦江东路180号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4办公室



2


被执行人:张俊,男

出生年月:1989年6月18日

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城北街道圣风村7组

身份证号:510603198906186170

执行案号:(2020)川0603执872号

执行标的额:343200元及迟延履行金等。



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信息及财产线索。对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信息并使本院控制被执行人的,支付赏金1000元;提供财产线索,按照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

13778211623  

0838—2560155


举报地点:德阳市黄浦江东路180号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4办公室



3


被执行人:宋元洪,男

出生年月:1974年11月27日

户籍地:四川省什邡市马祖镇银桥村3组

身份证号:510625197411273196

执行案号:(2020)川0603执1248号

执行标的额:168000元及利息等。



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信息及财产线索。对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信息并使本院控制被执行人的,支付赏金2000元;提供财产线索,按照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

13778211623  

0838—2560155


举报地点:德阳市黄浦江东路180号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4办公室



4


被执行人:刘强,男

出生年月:1975年2月2日

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杨柳村2组52号附1号

身份证号:51060219750202115X

执行案号:(2020)川0603执3073号

执行标的额:127789.56元及迟延履行金等。



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按照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

13778211623  

0838—2560155


举报地点:德阳市黄浦江东路180号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4办公室



5


被执行人:周路林,男

出生年月:1967年1月28日

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泰康村21组

身份号码:510602196701280651

执行案号:(2020)川0603执916号

执行标的额:121720元及利息等。



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信息及财产线索。对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信息并使本院控制被执行人的,支付赏金3000元;提供财产线索,按照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支付赏金。


举报电话:

13778211623  

0838—2560155


举报地点:德阳市黄浦江东路180号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4办公室







以上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和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且涉嫌拒执犯罪的,本院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德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