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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金融工作局 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作者:德阳中院  发布时间:2021-06-02 18:03:52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人民法院、金融工作局的职能作 用,依法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的实施意见》,经 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德阳市金融工作局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工作机制: 

第一条 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 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解纷功能、人民法院的司法引领作用,以及金融工作局推动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德阳辖区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条 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应遵循 “依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程序选择权,有效发挥 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 

第三条 加强与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协调合作,明确诉调对接事项和对接流程,完善对接工作机制,强 化司法保障。

第四条 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中心 (以下简称调 ``解中心 )作为德阳辖区内证券期货纠纷的专业调解组织,负 责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负责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于每年 3月 31日 前将更新后的调解员信息反馈至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德阳市金融工作局。 

第六条 德阳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侵权等民事纠纷。 

第七条 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室(以下简称调解室)。 

第八条 调解员应按 《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证券期货业行业协会纠纷调解规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第九条 调解室调解证券期货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十条 德阳辖 区内的证券期货纠纷,在不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应优先考虑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对起诉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应采取立案 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实现纠纷全流程调解。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径行向四川省 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经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达 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 日起三十日内,共 同向调解室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证券期货案件前,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纠纷委派给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进行调解。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 同向调解室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审查制作调解书。 

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应当将起诉状等相关材料退还至委派调解法院。当事人坚持起 诉的,德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三条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证券期货纠纷 案件后,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进 行调解。

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四 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应当 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 协议,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调解书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当事人撤诉后,可 以向调解室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委托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 及时转入审理程序审理。 

第十四条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审理需要,可以邀请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邀请调解不延长案件审理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径行向调解中 心申请调解,经调解中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明确的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符合申请支付令法定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 付令。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纠纷发生后,当 事人径行向调解中 心申请调解,经调解中心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债权文书, 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或邀请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 员名册中协商确定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经 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或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 

第十八条 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限从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接收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 算。第十九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中心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 案。调解员应将调解登记、委派 (委 托 )调解函、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证据材料等材料立卷归档。调解中心按照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及卷宗台账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和实现债权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当事人身份信息、调解员资质证明、调解协议或公证债权文书等立案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 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其他方式确认和实现债权的, 人民法院按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或 申请费。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四川法院 “人民调解平台”“和合智解 e调 解平台”等在线调解平台 申请调解以及与人民法院立案程序对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依托前述调解平台,开展在线委派、委托和邀请 调解。

调解员可以通过前述调解平台进行在线调解 以及调解 结果反馈。 

第二十三条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应书面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 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 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并提供调解协议书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德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 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确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促进类案纠纷的调解解决。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德阳市金融工作局各自指定负责人一名、联络员一名, 组成诉调对接工作组,负责具体联络、协调、商议相关工作 事项,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研究和 制定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计划,互相通报工作情况, 分析、研究解决诉调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总 结、 推广诉调工作经验。

 
责任编辑:德阳中院